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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務會報於1月22日討論通過「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6條、第12條、第17條」修正草案,主要係針對有不合時宜,或有礙吸引外資來臺者之相關條文予以修正。
本辦法修正條文有第6條、第12條及第17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6條第5項增加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持印度旅行證件(IC)藏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得來臺居留,解決渠等須每半年即須返回印度簽證之問題,並增進家庭親子團聚。
二、第12條第1款修正外國人投資營利事業之門檻,由原新臺幣3千萬元調降為1千5百萬元,以利吸引外資來臺,發展我國經濟建設。原創造本國人5人以上就業機會滿3年之條件則維持不變。
三、第17條對於擁有雙重國籍之接近役齡男子及役齡男子辦理停留延期、居留或居留延期之但書條款刪除,並增列第2項不予許可申請規定,回歸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移民署表示,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在臺設有戶籍之具有雙重國籍身分不予受理在臺居停留事宜。另在臺設有戶籍國民之持有印度旅行證件西藏籍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可檢具印度旅行證件、停留簽證、無犯罪紀錄證明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等文件,前往居住地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轉載自:http://www.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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