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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務會報於12月18日討論通過「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增列「申請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證」及「入國許可證副本」之收費規定。該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經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後,將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為落實跨國境婚姻媒合公益化、非營利化之政策,96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97年8月1日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業已明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公司行號之營業項目、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不得廣告等條文,並由內政部於97年8月1日訂定「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施行,爾後有關向移民署申請核發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證,將依新修正之「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證件規費新臺幣1千元;另為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增列入國許可證副本收費規定,並收取證件規費新臺幣2百元。
轉載自:http://www.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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