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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今通過「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辦法」修正草案,共計修正12條,增訂1條,將中低收入家庭健保費補助對象,由3歲以下兒童擴及至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並明定相關申請資格、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這項補助政策可以避免因家庭無力繳納健保費,致兒童少年未能及時就醫而延誤就醫時機,以保障其就醫權益。

內政部表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0條於97年8月6日修正公布,中低收入家庭未滿18歲兒童少年之健保費自付額由政府全額補助,該項政策配合年度預算編列,將自98年1月1日起實施,預計1年可照顧全國大約11萬名中低收入家庭內之兒童及少年。

今日通過之草案修正重點包括:
一、因應本法第二十條之補助對象擴及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爰將「三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辦法」修正名稱為「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
二、增訂中低收入家庭資格審查及核定事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並得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為之。(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增訂動產之範圍包含投資及其他動產,並增訂動產價值平均分配每人係以每年計算。(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辦理申請人資格調查。(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第二條增訂健保費核定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爰配合修正補助費追回之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六、規定本辦法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轉載自:http://www.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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