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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提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品質,依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辦法規定於97年辦理第7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評鑑結果已公告於內政部社會司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dsa/)。本次評鑑績優單位將由內政部致贈獎牌及獎勵金,評鑑成績欠佳之辦理不善機構將暫停相關補助、停止招收新進個案、限期改善後辦理複評,以追蹤缺失改善狀況。

內政部指出:本次評鑑合計有262所機構受評,評鑑結果與相關分析如下:

(一)整體成績較上次進步:

本次評鑑計有262所機構受評,評鑑結果列優等者計56所(21%),甲等計94所(36%),乙等計64所(25%),丙等計37所(14%),丁等計11所(4%)。

(二)依機構服務類型可區分為住宿機構、日間機構、夜間型住宿機構、福利服務中心等5類,其中,夜間型住宿機構評鑑成績最佳:

夜間型住宿機構其優、甲等(以下合稱「績優」)之比例最高(75%:8所受評,6所績優),日間機構次之(72%:89所受評,64所績優),福利服務中心再次之(57%:28所受評,16所績優),住宿機構最低(47%:137所受評,64所績優)。

(三)以機構設立屬性可區分為公立機構、公設民營機構、財團法人機構、非財團法人小型機構等4類,其中,公設民營機構評鑑成績較佳:

公設民營機構類之績優比例最高(82%:57所受評,47所績優);財團法人機構次之(52%:162所受評,84所績優;公立機構再次之(50%:22所受評,11所績優);私立非財團法人機構則在12所受評機構中,僅以1所之極低比例(8.33%)列績優。

(四)綜合分析與檢討

1.歷次機構受評成績呈現向上提升趨勢,績優機構逐年增加,顯見近年來因機構管理法規日漸完備並在各級主管機關與民間專業團體、家長團體及各界專家學者共同努力合作下,機構經營管理之品質已長足進步。

2.分析各類機構評鑑成績優劣相關因素如下:

(1)就機構服務類型區分

夜間型住宿機構績優比例較高,因其安置對象障礙程度較低、服務時間較短、服務內涵較單純,且多為績優機構或基金會附設辦理,故平均成績較佳;住宿型機構則因服務對象多元而需求複雜或因部分機構歷史較久而建物老舊,經營管理之難度較高,故住宿機構績優比例相對較少,亦為後續追蹤輔導之重點。

(2)就機構設立屬性區分

「公立住宿機構」及「公設民營各類機構」平均成績較佳(分別有88%及82%屬績優),其中公立住宿機構應係因預算較充足且人力編制多能符合法規要求,並有完備規章體制致成績偏優;至公設民營機構則因其委辦程序均須經政府採購法或促參條例之規定,經公開招標及評選,故多能由體質相對較優之團體承辦,因此獲得較佳受評成績。兩類機構均可為其他機構之標竿學習對象,並作為後續輔導辦理不善機構之資源。又公立機構績優比例為51%,其含括3種類型:1.「公立住宿機構」有8所受評,7所(88%)列績優;2.「公立日間機構」有1所受評列乙等;3.「公立福利服務中心」有13所受評,僅4所(31%)列績優,故公立機構受評成績之偏低,應係受「公立福利服務中心」成績不佳之累。

3.檢視辦理不善機構分布狀況,「公立福利服務中心」以及「私立小型機構」均屬受評成績偏低類別(分別有69%及66%屬辦理不善機構),前者多因既未設置專人辦理,且未編列充裕預算。內政部將對縣市政府加強輔導考核,鼓勵其投注資源、增置人力並編列預算,若受限於員額編制,則建議採委託公設民營方式,編列合理經費以引進民間專業團體經營服務。另私立小型機構因非財團法人,組織結構多不完備、制度未臻健全,且部分機構負責人認知或管理專業上亦有不足,將列為後續輔導重點,並請地方主管機關賡續監督管理,或輔導轉型為財團法人機構,以建立完善制度,提升服務品質。


轉載自:http://www.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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