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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共計29條,計修正25條,增訂1條,刪除1條,內政部表示本辦法自93年發布施行以來已逾3年,為提升兒童及少年照顧服務品質本次修正,採納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實務執行經驗與建議,並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之修正,經多方討論與溝通及通盤考量後,完成修正。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配合實務,明定專業人員修畢專業人員核心課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發給結業證書。(修正條文第3條至第12條、第14條至第17條)。
二、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規定,修正有關初等考試、普通考試、高等考試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第6條、第8條至第10條、第13條、第14條)。
三、助理人員具備相關實務工作經驗3年者,可取得早期療育教保人員、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人員資格,提升人員留任意願。(修正條文第6條、第8條、第10條)
四、基於社會福利相關機關工作經驗可相互運用,且行政機關相關公務經驗對於擔任主管之人員相當重要,並不亞於在機構從事實務工作之經驗,爰增列主管人員工作經驗擴及公、私立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構)。(修正條文第15條至第17條)
五、明確規範各類專業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核心課程內容。(修正條文第19條)
六、考量收容疑似或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兒童少年機構遴用專業人員確有困難,得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放寬專業人員資格(修正條文第28條)。
轉載自:http://www.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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