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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來,教育部及僑務委員會為推行僑教政策,赴泰緬等國招收僑生或僑民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使其未來返回僑居地服務,以宣揚我國教育文化。部分人員來臺後,因逾期停留、居留未能強制驅逐出國而滯臺,並爭取以泰緬孤軍後裔身分,准許在臺合法申請居留或定居。
國內與海外藏族人士多年來在文化、宗教等方面交流頻繁,自本法施行後來臺逾期停留之藏族人士日增,渠等因無國籍,多以價購印度護照、尼泊爾護照及印度旅行證(IC)來臺,因無法強制遣返,衍生社會問題。
為解決上開泰緬孤軍後裔及藏族人士居留問題,基於歷史因素及人道考量,內政部爰擬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修正草案,報經98年1月8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並經立法院朝野協商,同意修正為自中華民國88年5月21日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後,至97年12月31日止入國滯臺之泰緬孤軍後裔及藏族人士,符合所定條件者,應許可其居留;其條件限制為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者,或經蒙藏委員會認定其身分,且未能強制其出國者。
本案於本(98)年1月12日下午經國民黨團及民進黨團合作,立法院依行政院院會修正之條文草案三讀通過,將俟總統公布及行政院明定施行日期後,由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渠等申請在臺居留。

轉載自:http://www.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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