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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今(26)日部務會報討論通過「行政區劃法」草案,除原有關於省、直轄市、縣(市)辦理行政區劃之程序外,並納入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調整原則及程序,待未來完成立法程序後,行政區域調整將有完整的法源依據。
內政部表示,本次行政區劃法草案的修正,主要是有關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原草案係授權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其區域發展之整體需要以自治條例定之。惟為避免可能造成一國多制情形及不必要之爭議,爰將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調整原則及程序納入「行政區劃法(草案)」中規範。另考量上開草案雖僅就辦理行政區域調整作程序性之規範,惟行政區域重劃尚須考量國家整體規劃方向及地方自治發展之需要,與「地方制度法」互為配套。因此,在國家整體利益之考量,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同意後,逕行擬訂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劃計畫,辦理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調整事宜,並增訂因行政區劃調整而涉及有關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之任期處理及選舉區劃分等配套處理機制。
行政區劃涉及國家整體資源之重新分配,為使國土資源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並確保國土永續及區域均衡發展,除配合國土整體規劃,並應考量人口、地方財政、民意趨勢等等因素。行政區劃程序分為三個階段:(一)「提出」:涉及省、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或由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涉及鄉(鎮、市)之行政區劃,由縣主管機關提出,或由相關鄉(鎮、市)公所提出。涉及直轄市或市之區之行政區劃,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提出。(二)「審議」:主管機關為審議行政區劃計畫,應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行政機關之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三)「核定」:涉及省、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涉及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劃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行政區劃係為便於施政而劃定之治理範圍,以往臺灣地區之行政區劃因未有法制規範,行政院院會決議後,即付諸實施,然而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政區劃事項,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本法完成立法程序後,為建構完整的行政區劃法律機制,期建立公平合理的行政區劃制度。
轉載自:http://www.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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