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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兩岸情勢的緩和,大三通的開展,相對也有許多問題需雙方協商溝通,開放雙方高階公務員互訪交流,簡化申請流程,有助兩岸關係的正向發展。內政部因應兩岸情勢的變遷,在政策鬆綁並兼顧國家安全考量下,務實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等3法案,期使兩岸公務機關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前提下,藉由互訪交流化解歧見,延續今(97)年7月3日開放直轄市、縣(市)長得因縣(市)政之需,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效益,再創新局。
內政部考量兩岸形勢雖有所緩和,但國家安全仍不容忽視、故採漸進開放原則,適時檢討,此次鬆綁如下:
一、 臺灣地區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
(一)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得不限事由,經所屬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核准後即可赴大陸地區,不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二)臺灣地區簡任第11職等及警監3階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得不限事由,經服務機關核轉內政部申請許可後即可進入大陸地區。
(三)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一般涉密人員,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視親屬、配偶或從事與業務相關之活動或會議,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得進入大陸地區。
(四)特殊涉密人員,如任職中央駐外人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調查局等涉及國家安全機關,或從事有關國防或機密科技研究人員,則維持現行規定。
二、 大陸高階政務人員來臺參訪:
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行政、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構)任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邀請,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與業務相關交流活動或會議。
公務員申請前往大陸地區,本須經由服務機關審核事由而作准駁,對政務人員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另須報請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共同審查,以此機制減少對國家安全之負面影響。
未來兩岸會談項目甚多,且第3次江陳會談有交流秩序、投資合作、產業合作、金融合作、文教新聞合作及漁業合作,兩岸經濟依存度日高,「拼經濟」之成效,更需有賴兩岸高階政務人員實地協商,此次內政部配合國家政策走向及考量國家安全,適時鬆綁兩岸高階公務員往來之規定及簡化申請流程,並視其成效利弊,再作進一步鬆綁之參考。

鬆綁公務員赴大陸對照表
身分事由 現行 修正後 較現行規定
事由 申請程序 事由 申請程序
非涉密 10職等以下 非公務事由 服務機關核准
即可赴陸 不限公務或非公務
非公務事由經服務機關核准赴陸 1.回歸條例規定
2.簡化申請流程
(毋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公務事由 服務機關附具意見,
經省政府或中央部會
核轉內政部許可 公務事由經所屬中央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授權機關同意赴陸
11職等以上 非公務事由限在大陸地區有配偶或4親等內親屬,得申請赴大陸探親、探病、奔喪 服務機關附具意見,
核轉內政部許可 不限事由
經服務機關核轉
內政部申請許可 1.放寬事由限制
(即可赴大陸觀光)
2.簡化申請流程
公務事由 服務機關附具意見,
經省政府或中央部會
核轉內政部許可
直轄市長、縣(市)長 從事與市政或縣政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服務機關附具意見,
核轉內政部審查會許可 1.公務事由
2.非公務事由:
在大陸地區有配偶或4親等內親屬
經服務機關核轉
內政部審查會
1.放寬事由限制
(即除觀光外,
均可赴大陸)
2.簡化申請流程
擔任行政職務政務人員 參加國際組織所舉辦之國際會議或活動 服務機關附具意見,
經省政府或中央部會
核轉內政部審查會許可
涉密 一般涉密 公務事由或在大陸地區有配偶或4親等內親屬申請赴大陸探親.、探病.奔喪 服務機關附具意見,
經省政府或中央部會
核轉內政部審查會許可
特殊涉密
從事有關國防或機密科技研究;
中央駐外人員,
國安局、國防部、調查局所屬人員 1.公務事由
2.非公務事由限在大陸地區之臺灣配偶或4親等內親屬傷病或死亡未滿1年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或確有探視必要 經服務機關核轉
內政部審查會 1.公務事由
2.非公務事由限在大陸地區之臺灣配偶或4親等內親屬傷病或死亡未滿1年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或確有探視必要 經服務機關核轉
內政部審查會 不變

轉載自:http://www.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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