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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社會救助法修法後審核條件從嚴,致低收入戶被取消資格所引發法規適用爭議報導,內政部特別提出說明:
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97年1月16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目的在於增加弱勢民眾納入政府救助體系,協助經濟弱勢之近貧、新貧家庭跨過社會救助門檻,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將原本列計所有親等之直系血親修正為只計算一親等、排除部分家庭不動產之計算範圍、調整原住民工作收入核算方式、擴大得申請急難救助之對象等,以符合實際需要。
內政部表示,社會救助法修正案中央政策並未緊縮,且考量實務顯示部分規定有檢討必要,爰於條文中賦予地方政府實質審查之裁量權限,從寬認定審核標準優予照顧民眾,較易通過審查接受救助,以補綴社會救助體系之不足。
內政部強調,過去對於部分未負擔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包括嫁出去的女兒、分居的配偶、離婚失聯多年或惡意遺棄獨居老人與身心障礙者等情形),其工作收入與財產都必須要列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的計算範圍,有部分人即因此無法達到社會救助的門檻,但新修正的社會救助法已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彈性認定的權利,經由地方政府派員訪視評估以後,部分家庭成員若沒有盡到扶養的義務,並造成申請人的生活陷於困境,就可排除在收入及財產的計算範圍,如此一來,許多實質面臨生活困難的申請人即可因此獲得政府的照顧。
至報載有部分民眾因修法後喪失低收入戶資格,並非本次修法將審核條件限縮,社會救助法第5條原本即明定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包含配偶、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該條係依據民法親屬篇互負扶養義務規定,同時亦為我國重視家庭倫理與親屬相互支援之傳統道德,而未履行扶養義務之家庭成員可依97年修正條文,經地方政府訪視評估後排除計算,審核門檻更具彈性且較合理。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被取消低收入戶資格的民眾可依修正後之社會救助法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復或救濟;地方政府也可根據法規彈性授權認定之積極作為,照顧真正需要照顧的民眾。
轉載自:http://www.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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