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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97)年1-11月消防緊急救護服務出勤次數計68萬8千次,較96年同期增加4.9%,續呈逐年增加之趨勢;救護出勤空跑率為21.8%則呈逐年遞減。

◎本期急救送醫人數達55萬5千人次,較96年同期增加2.4%,其中以毒藥物或一氧化碳中毒增幅達20.3%為最突出;急救原因中以車禍受傷、急病者各占38.0%及32.0%居大多數。

◎本期對於急救送醫者之急救處置合計176萬5千項次,較96年同期增加8.9%,每位急救者平均約實施3.2項急救處置;各項急救處置占急救送醫人數比率,以創傷處置之89.8%、心理支持之84.9%為最多。

依據消防法之規定,消防機關應辦理緊急救護業務,遇有天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禍及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應即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依緊急救護辦法,緊急救護係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其範圍包括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孕婦待產者、其他緊急傷病者。茲將97年1-11月執行情形分析如下:

一、出勤次數:民眾遇有緊急傷病、意外事故或急難,均可利用「119」電話透過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當地消防分(小)隊出勤,97年1-11月消防緊急救護服務出勤次數計68萬8,139次,較96年同期增加4.94%。

(一)本期「平均每萬人口出勤次數」為299.28次,較96年同期增加13.07次。各直轄市、縣(市)中,以臺東縣449.55次、花蓮縣411.26次、嘉義市358.92次較多。

(二)空跑率:出勤次數中送醫次數53萬7,876次、空跑次數15萬263次,救護出勤空跑率為21.84%,較96年同期減少0.84個百分點,以臺北市26.26%、臺北縣24.79%、高雄市24.30%較高,主要係民眾謊報、誤報或報案後自行送醫所致。

二、急救送醫人數:本期急救送醫人數計55萬4,823人次,較96年同期增加2.39%,其中以毒藥物或一氧化碳中毒增幅20.27%為最高。

(一)按緊急救護類別分:非創傷類及創傷類分占48.85%及51.15%;非創傷類中急救原因以急病者17萬7,463人次占65.48%最多,精神異常1萬4,154人次占5.22%次之;創傷類中急救原因以車禍受傷者21萬701人次占74.24%最多,一般外傷5萬5,888人次占19.69%次之。

(二)按縣市分:以臺北縣8萬4,500人次占15.23%最多,臺北市7萬1,070人次占12.81%次之,桃園縣4萬1,869人次占7.55%居第三。

三、急救處置:急救處置總次數係為消防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時,所實施急救處置項目次數總和。本期急救處置總次數計176萬4,614項次,較96年同期增加8.89%,每位急救送醫者平均實施3.18項急救處置。

(一)按處置項目分:以創傷處置49萬8,389次占急救送醫人數之89.83%為最多,心理支持47萬836次占急救送醫人數之84.86%次之,保暖30萬4,665次占急救送醫人數之54.91%居第三。

(二)按縣市分:急救處置次數以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較高;平均每位急救送醫者實施急救處置項次數以臺北市4.05次、南投縣3.82次、臺東縣3.81次較高。

轉載自:http://www.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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