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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今(12)日院會三讀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內政部除了對立委們全力支持本法案表示感謝外,同時也強調,人口販運防制法通過後,針對加害人從重求刑,彰顯犯行之惡性,可有效預防人口販運案件之發生,對社會治安及公共安全將有正面助益;另提供被害人完善安置保護措施,可落實保障人權,並有效提升我國際形象。

本次通過的人口販運防制法內容包括人口販運定義、各主管機關分工權責、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措施、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申請永久居留、提供被害人工作許可、沒收加害人財產補償被害人,並訂有對加害人從重求刑之刑事處罰規定,如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公務員包庇犯罪者更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ㄧ等,期達到遏阻人口販運犯罪之發生,對於推動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工作將有重大助益。

鑑於人口販運乃新興之犯罪型態,犯罪態樣錯綜複雜,現行法律規定範圍顯有不足,為有效防制人口販運案件並與國際潮流接軌,本法乃就「預防」、「保護」及「查緝與起訴」三大面向,研擬訂定相關條文;並援引實際人口販運案例中出現之「不當債務約束、濫用弱勢處境」等名詞,於現行法制雖尚屬不確定法律概念,為即時保護安置人口販運被害人,確有加以訂定之必要,未來亦將透過預防宣導及教育訓練,以凝聚國人和執法人員共識,共同合作推動防制人口販運。

人口販運防制法草案經行政院於97年11月1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分別於97年12月18日、29日、98年1月5日、7日4次審議,期間多位立法委員及反人口販運聯盟對本法草案非常關切,多次與內政部及相關部會人員進行討論,在保障人權最高原則下,終於本(12)日完成二、三讀程序。

轉載自:http://www.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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