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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推動跨國(境)婚姻媒合公益化、非營利化之政策,移民署自即日起,開始受理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之申請。
移民署表示,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欲以團體名義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者,須先成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並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95年9月26日前合法設立且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之公司或商號,現階段雖仍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行為,但自98年8月1日起,即不得為之。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施行後,移民署即積極輔導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業者轉型,除於97年10月分北、中、南三區辦理3場說明會,針對業者轉型後服務型態、許可流程及督導管理等議題予以充分說明外,並邀集相關機關與民間團體研商跨國(境)婚姻媒合書面契約參考範例,該書面契約參考範例已於日前公告周知。
移民署提醒有意轉型之婚姻媒合業者,應儘速完成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之籌設,並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申請許可之相關應備文件及書表,可於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immigration.gov.tw)之「跨國境婚姻媒合資訊專區」中查詢及下載,或致電該署洽詢(電話:02-23889393分機2599)。未經許可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將被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以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移民署並強調,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不得廣告,若有違反者將被處以新臺幣1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之罰鍰,呼籲民眾多加注意,以免受罰。
轉載自:http://www.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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