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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第1階段發放作業,於1月18日順利完成,總計發放率達91.29%,共有21,176,549人已經領取;剩下約2百多萬人尚未領取,其原因,有些是來不及在1月18日領取,還有部分是未成年人因為家庭的特殊情形而未領取。依消費券發放辦法規定,未成年人的消費券,應由法定代理人(主要為父母)領取,但可能因為父母失蹤、在監所收容中或死亡等因素,以致這些未成年人無法依法定方式在1月18日領取。
這些特殊情形態樣,經內政部根據這段時間民眾反映的資料彙整歸納後,大體有10種類型,例如隔代教養、失去雙親且無監護權人、未婚小媽媽、自謀生活等(如附表)。
內政部表示,上述特殊情形案件的領取人,原本就是符合消費券領取資格的人,為保障他們的權益,內政部特依據消費券發放作業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於1月23日及2月2日召開二次會議,研訂「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特殊情形認定及處理要點」,針對每一類型,一一確定其代領人資格及應附證件。該要點業於今(3)日發布。第二階段發放期間,屬於這10種類型的領取人,都可以根據要點規定的方式領取。但除了已知的情形外,可能還存在其他特殊的狀況,就此,本要點也設計了申報機制,請家屬或實際照顧之人於3月10日以前填具申報表送鄉(鎮、市、區)公所,請鄉(鎮、市、區)公所查明事實後,報內政部專案處理。
未成年人如無監護權人,而由其他親屬(如姑姑、叔叔、阿姨等)實際照顧其生活者,是否有這些事實,其家庭狀況,在地的村里長、或地方政府應較了解。因此,要點規定,要請村里長或地方政府協助瞭解事實;查明後,除出具證明以便郵局辦理發放外,透過瞭解的過程,也可以進一步提供其他的生活協助與照顧。透過大家共同協力,使消費券能夠順利發放到他們手上,落實政府的美意與目的。
◎具特殊情形領取人領取消費券所需證件一覽表內政部製作98.2.3
特殊情形類型 領取人 證件
1 父母均失蹤,或一方失蹤,他方死亡 依下列順序: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1.領取人之國民身分證。
2.記載與未成年人身分關係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其他:
(1)父母失蹤者:警察機關之失蹤報案證明文件或村(里)長出具之證明文件。
(2)父母死亡者:死亡人之戶籍謄本。
2 父母雙亡或不詳且未置監護人 實際照顧之人 同戶 1.領取人之國民身分證。
2.與未成年人有同戶記載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村(里)長出具實際照顧之證明文件。
不同戶 1.領取人之國民身分證。
2.未成年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出具之實際照顧之證明文件。
3 未成年人為無依兒童或少年且未置監護人 實際照顧之人 同第二欄。
4 前二欄之未成年人年滿十五歲且有自謀生活能力者 未成年人本人 1.未成年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村(里)長出具之證明文件。
5 父或母於矯正機關收容中 收容中之父或母之受託人 1.矯正機關出具之父或母在監委託證明書。
2.未成年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6 1.父母出境二年經依法為戶籍遷出且不在國內
2.父母為外國人 1.於國內實際照顧之人
2.父或母本人 1.實際照顧之人:同第二欄。
2.父母:(1)父或母之護照。
(2)未成年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7 法定代理人為直轄市長或縣(市)長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派之人員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文。
2.領取人之國民身分證。
8 母親為未婚之未成年女子 視該未成年女子由誰照顧而定:
1.未成年女子之父母
2.社會福利機構
3.實際照顧之人
4.年滿十五歲自謀生活者本人 1.未成年女子及其所生子女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下列領取人之證明文件:
(1)未成年女子父或母:國民身分證。
(2)社會福利機構: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3)實際照顧人:同第二欄。
(4)自謀生活者本人:同第四欄。
9 父或母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外國人,其居留證件失效或無居留證件 父或母本人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之證明文件。
10 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外國人為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以求學、工作、應聘或其他事由簽證入境而取得居留證件者 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外國人本人 本人之居留證件。
11 其他 由內政部依個案情形決定領取人及證件。
備註:各欄之領取人委託他人領取者,並應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轉載自:http://www.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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