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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報載「戶役政資訊系統建置應用軟體開發建置費每人月薪達16、17萬元,根本浮編預算」一節,內政部特提出說明係依預算編列規定辦理,係「人月費」並非報載所敘「月薪」16、17萬元。
行政院於98年2月送達立法院之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中包括內政部提出之「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推廣應用計畫」,該計畫係4年半計畫,自98年7月至102年12月。98及99年執行事項所需經費始列入本次特別預算中,至100年至102年所需經費將循公務預算程續編列。
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機具係於92年間購置,已近使用年限,為改善老舊機具經常當機,影響業務進行及民眾權益,實有更新之必要。預計於99年全面更新戶役政資訊系統所有機具,並周延增置備援及相關子系統硬體軟體,硬體約需新臺幣9億9千餘萬元。
軟體之計費基準係依「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98年1月公布之「資訊委外服務人員計價參考要點」規定之系統人月計費基準,硬體係依臺灣銀行採購價格或市場價格計算,
案內應用軟體開發建置費包括細部需求分析作業、應用軟體系統開發、實機教育訓練平臺系統建置、系統建置與資料轉換、電腦機房整備之需求規劃、電腦軟硬體系統採購之需求書製作等工作。上揭一切之工作項目所需經費均包括在「人月費」中,並非「月薪」,人月費主要包含直接薪資(實際薪資、公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保險費、退休金等)、管理費用(未在直接薪資下開支之辦公室費用、水電、機器設備、郵電費等)、其他直接費用(差旅費、加班費、代訓費、設施租費、簽證費等)及公費(指廠商之風險、利潤及有關稅捐等)。
轉載自:http://www.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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