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
內政部於今(12)日98年第5次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營建署所提「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修正案。
內政部表示,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修正案係自民國94年12月公布施行後,為因應世界潮流、社會變遷及考量實用性、精緻化設計並融入人本交通、生態保育等理念,而全面檢討並予以法制化,期使道路管理機關重視人行無障礙設施改善並確保行車安全,以營造優質生活環境。
另外,內政部考量臺灣本島因受地形限制,部分既成道路工程無法達到本標準之規定,特別增列既有市區道路之改善或拓寬工程,授權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本標準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以加速地方建設推動。本草案將續依法制作業程序公布修正。
本標準共三十條、本次修正十四條,其修正要點分述如下:
(一)修正快速道路用詞之定義,以建立設計者對市區內快速道路出入口管制之正確觀念。(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考量目前推動綠色交通運具多以「腳踏」之自行車為主,並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慢車道種類及名稱,爰將「腳踏車」用詞修正為「腳踏自行車」。(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
(三)一般道路設計速率低於時速二十公里,係以行車軌跡控制並無相關設計元素規定,爰調整服務道路設計速率下限值,由現行時速十五公里修正為時速二十公里,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規範曲線段道路橫向坡度之最大超高率上限值由現行百分之十修正為百分之八,以確保行車安全。(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規範道路立體交叉處限制車種通行垂直淨高應以最大可通行設計車種考量,以加大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六)為提升道路管理機關重視無障礙環境,對於人行道寬度因空間受限無法符合本標準最小寬度規定者,由現行一點二五公尺修正為輪椅可通行之最小寬度零點九公尺,藉以鼓勵廣設人行空間。(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七)規範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出入口與其通道空間寬度應予一致,以維護通行安全。(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八)規範隧道限制車種通行垂直淨高應以最大可通行設計車輛考量,並應同時設置限高架及警告設施,以維護通行安全。(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九)修正分隔帶內設置公共設施之最小寬度,由現行零點七公尺調整為零點八公尺,以符合管線單位對於突出設備之最小寬度需求。(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十)考量市區道路交叉口用地有限,修正槽化島最小面積由現行七平方公尺調整為五平方公尺。(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十一)增列既有市區道路之改善或拓寬工程,因受地形變化限制,無法達到本標準規定者,授權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本標準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以加速地方建設推動。(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轉載自:http://www.moi.gov.tw/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