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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今(12)日於98年第5次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營建署所提「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術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草案及「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7條修正草案。
內政部表示,污水下水道是政府愛臺12項建設之一,而家庭用戶接管是該項建設最關鍵的一項工作,當下水道用戶污水與公共下水道系統完成銜接,污水下水道之功能將立即彰顯。下水道法第21條於96年1月修正公布,規定進行用戶接管工作之承裝商所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該部為下水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開規定辦理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術訓練,參訓者,經學、術科測驗合格後核發證書,而所需證書費用,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收取行政費用應訂定該收費之基準。故由營建署擬具此項證書收費標準草案,在今日之部務會報討論通過。
今日的部務會報,並通過營建署提具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7條修正案,內政部說,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之承裝,目前採由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皆得承裝之雙軌制運作,二類承裝商聘用之技工均需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該部之訓練合格,而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是新興行業,其設立條件為資本額100萬元以上及聘用專任承裝技工2人以上,該部96年7月20日發布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7條,僅規定自來水管承裝商得向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茲因目前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為甲、乙、丙3等,其資本額及專任承裝技工人數各不相同,為求明確,爰修正規定,自來水管承裝商所為前開之申請許可,亦應符合資本額100萬元以上及聘用專任承裝技工2人以上,以求公允,內政部進一歩說明本次修正主要目的,係為明定自來水管承裝商取得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之基本條件,並不影響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之權益。
轉載自:http://www.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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