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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本(9)日部務會報討論通過保全業法修正草案,保全業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條文修正26條,新增15條,刪除現行條文1條及未修正1條,全案共42條。

本法於民國80年制定公布以來,曾於89年7月及92年1月小幅度修正,隨著社會環境快速變遷及民眾自我安全意識提升,國內保全業正蓬勃發展,至目前為止全國共有560餘家,保全從業人員達5萬餘人,礙於法制仍不完備,對實務上之許多保全業經營管理問題無法有效解決,亟待適度檢討修正,使本法契合時代需要及社會環境變遷。為健全保全業體質及提升保全人員素質,保障民眾生命財產權益,達成政府「結合民力,共維治安」之使命,並提升整體保全業之形象,促進其健全發展及永續經營,以發揮政府結合民力共同維護治安之效能,經邀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各縣(市)警察局及保全公會等機關、團體,召開7次研商協調會議充分討論,研修完成本修正草案。

本次修法特色為區分專業及非專業經營、訂定執行保全業務標準作業程序、防止虛設資本額、有條件放寬專用營業處所之限制、強化保全裝備、責任保險及最高自負額、保全契約單獨訂定、規範越區經營、證照制度、排除旋轉門條款、專業入行優遇、合理調整在職訓練時數、侵害委任人權益明確化、保全評鑑制度、遏止租、借牌歪風、非法圍事廢止許可、以連續處罰及名譽性處分代替停止營業及設立保全管理委員會等,另為避免因不合法而受廢止許可之保全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於未完全反省前即由同一批經營管理階層人員,重新申請,或藉由限制特定人申請設立保全公司之方法,以防堵其另起爐灶,另本次修法明文禁止保全業負責人從事幫派行為、防範幫派操控保全業、遏止管理階層虛設人頭及嚴防暴力圍事討債,若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逕行廢止其許可。

轉載自:http://www.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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