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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調解業務結案者計有11萬8千件,正在調解中尚未結案者2,445件;結案件數較96年增加5,955件或增5.3%,主要係刑事案件增加5,942件或增9.3%。
◎97年調解業務結案件數中民事事件占40.6%,其中以債權、債務糾紛占五成三最多;刑事事件占59.4%,其中以傷害案占八成一最多;按歷年資料觀察,90年民事事件占62.1%遠高於刑事事件,近年刑事事件因交通事故調解件數增加而呈快速遞增,民事事件則因債權、債務案件減少等因素而逐年遞減,致92年起刑事件數超越民事件數。
◎97年調解成立比率為77.9%,較96年增加1.0個百分點;各縣市中調解成立比率以臺中市、彰化縣、臺南市較高,而以澎湖縣、連江縣、金門縣較低;按調解業務類別分,刑事事件調解成立比率達8成3,高於民事事件之7成。
◎97年各縣市平均每萬人申請調解件數以彰化縣、嘉義市、雲林縣超過90件較多,而以連江縣、金門縣、基隆市低於20件較少。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各鄉鎮市區公所應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調解
業務事項。
一、調解委員人數:由鄉鎮市(區)長遴選轄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經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報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之。97年底調解委員計有3,959人,較96年底增加27人;歷年平均每萬人口調解委員人數約維持1.7位。調解委員組成情形如下:
(一)按性別分:男性2,792人占70.52%,高於女性1,167人占29.48%,惟女性所占比重呈逐年遞增現象,與96年底比較,男性減少35人,女性增加62人。
(二)按年齡別分:以60歲以上者1,757人占44.38%最多,50至未滿60歲者1,421人占35.89%次之,40至未滿50歲者682人占17.23%居第三,未滿40歲者99人僅占2.50%;與96年底比較,60歲以上者增加100人、50至未滿60歲者增加29人、40至未滿50歲者減少69人、未滿40歲者減少33人。
(三)按教育程度別分:大專以上者1,042人占26.32%,高中(職)者1,529人占38.62%,國中者841人占21.24%,國小者547人占13.82%;與96年底比較,大專以上者增加41人、高中(職)者減少16人、國中者增加12人、國小者減少10人。
(四)按縣市別分:以臺北縣388人最多,臺南縣364人次之,屏東縣311人居第三。
二、調解業務:97年地方辦理調解業務計結案11萬7,972件,較96年增加5,955件或增5.32%,主要係刑事調解案件增加5,942件或增9.26%,而民事事件結案件數則與96年相當。
(一)按調解業務類別分:
1.民事事件調解結案4萬7,882件,占總結案件數40.59%;其案類別以債權、債務2萬5,215件占52.66%最多,物權6,051件占12.64%居次。
2.刑事事件調解結案7萬90件,占總結案件數59.41%;其案類別以傷害5萬6,860件占81.12%最多,毀棄損壞4,623件占6.60%居次。
(二)按調解成立別分:調解成立者9萬1,895件,調解不成立者2萬6,077件,調解成立比率為77.90%,較96年增加0.99個百分點;民事事件調解成立者3萬3,575件,調解不成立者1萬4,307件,調解成立比率為70.12%,較96年增加1.72個百分點;刑事事件調解成立者5萬8,320件,調解不成立者1萬1,770件,調解成立比率為83.21%,較96年略減0.05個百分點;從歷年資料觀察,刑事事件調解成立比率均達8成以上,較民事事件之7成以下為高。
(三)按調解方式分: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97年調解案件由委員獨任調解者9萬7,159件占82.36%(調解成立比率為82.30%),由委員集體開會調解者2萬813件占17.64%(調解成立比率為57.33%);其中由當事人推舉相關單位人士參與協同調解者1萬6,228件占13.76%(調解成立比率為93.46%)。
(四)按縣市別分:調解總結案數以臺北縣2萬7,466件最多,彰化縣1萬3,715件次之,臺中市7,644件居第三;調解成立比率以臺中市91.80%最高,彰化縣89.62%次之,臺南市89.12%居第三,而以澎湖縣36.02%最低;平均每萬人申請調解件數以彰化縣107.48件最多,嘉義市102.95件次之,雲林縣94.88件居第三,而以連江縣8.12件最少。
(五)調解委員年平均調解件數為29.90件,各縣市以嘉義市78.19件最高,臺中市75.68件次之,臺北縣70.43件居第三,而以連江縣0.16件、金門縣2.14件、澎湖縣3.65件較低。
轉載自:http://www.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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