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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為配合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37條之1規定:「因災害發生,致連絡交通中斷或公共設施毀壞有危害民眾之虞,各級政府為立即執行搶通或重建工作,如經過都市計畫區、山坡地、森林、河川、國家公園或其他有關區域,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水利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前項簡化行政程序及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已擬訂「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依本辦法(草案)之規定在遇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之發生,其造成災區連絡交通中斷或公共設施損壞,有危害民眾之虞時,透過本辦法(草案)之訂定,簡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審核許可程序,俾利各級政府得立即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工作。本辦法共計6條,其立法重點如下:
(一)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簡化程序。(草案第二條)
(二)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興建臨時通路或設施時,為爭取時效,災區重建之簡化程序。(草案第三條)
(三)為利災區重建需要,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審議之簡化程序。(草案第四條)
(四)各級政府在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時,工程施作審查作業之簡化程序。(草案第五條)


轉載自:http://www.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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